文章抄襲並(bìng)不陌生,可你聽說過有人“抄襲”芯片嗎?南京一家企業生産(chǎn)的一款芯片就因受到市場歡迎而被反向破解,侵權公司共計銷售830餘萬個,金額達730餘萬元。
12月6日,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此案的終審判決結果,南京中院依法駁(bó)回上訴,侵權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币400萬元,該公司兩名被告人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個月,並(bìng)處罰金36萬元、10萬元。
芯片遭反向破解銷售830餘萬(wàn)個(gè)
南京沁恒公司生産(chǎn)的一款芯片自2011年上市銷售以來深受業内人士喜愛(ài),也成爲一些企圖不勞而獲的不法人員眼中的新“财路”。
2016年,某公司銷售人員陶某在進行市場調研和推廣中發現這款芯片銷量大,於(yú)是從市場獲取正版芯片交予公司負責生産經營等事務的總經理許某。該公司在未獲得沁恒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決定反向破解芯片並(bìng)對外銷售,於(yú)是委托其他公司對該芯片各層電路布圖進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生産掩模工具、生産晶圓、封裝,後以該公司某型号芯片名義對外銷售。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該(gāi)公司共銷售侵犯沁恒公司著作權的芯片共計830餘萬個,銷售金額(é)人民币730餘萬元。
屬於(yú)典型的以單(dān)位名義實施犯罪
法院認爲,該公司系專業的芯片從業主體,許某、陶某系專業的芯片從業人員,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對芯片行業、芯片市場具有較爲充分的瞭(le)解。兩人明知案涉芯片中包含有固化的計算機軟件,系侵害他人知識産(chǎn)權的産(chǎn)品,卻仍反向抄襲該芯片,侵犯瞭(le)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而整個侵權行爲過程中,從反向提取GDS文件到生産、封裝等各環節均以該公司名義實施,該公司設計部、測試部、财務部等多個部門亦參與其中,最後以對外銷售,所得銷售款項均歸該公司所有。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該行爲屬於(yú)典型的以單(dān)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單位犯罪。
據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對被告單位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币400萬元;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四年,並(bìng)處罰金人民币36萬元;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bìng)處罰金人民币10萬元;扣押在案侵權産(chǎn)品。
被告單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南京中院作出瞭(le)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該案承辦(bàn)法官介紹,本案中的侵權行爲侵犯的是芯片中固化軟件著作權。軟件代碼的具體表達具有獨創性,而侵權人反向攻破獨創軟件代碼,大量仿制後投放市場或廉價銷售的不正當競争行爲不僅造成瞭(le)被害公司重大損失,還擾亂瞭(le)市場秩序。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産權審判激勵和保護創新的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不法行爲,保障轄區内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增強企業自主創新活力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