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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加強新時代知識産(chǎn)權檢察 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yú)全面加強新時代知識産(chǎn)權檢察工作的意見》和檢察機關知識産(chǎn)權綜合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侵犯知識産(chǎn)權犯罪6565件14020人,同比分别上升12.3%和15.4%;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99件,同比上升65.2%;受理涉知識産(chǎn)權民事生效裁判、調(diào)解書監督案件538件,同比上升3倍。
行刑銜接形成保護合力
大某視界公司由張某和李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劉某、馬某爲内容制作部主管。該公司開發視頻播放App,未經權利人許可,由劉某、馬某組織部門人員下載、編(biān)輯大量境内外影片,通過App供用戶觀看,收取會員費牟利,注冊(cè)用戶83萬餘個,充值訂單9萬餘個,支付金額140餘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市場稽查部門執法中發現“大某視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通報(bào)相關情況,南山區檢察院啓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市場稽查部門将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後,南山區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2020年2月,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張某等四人批準逮捕,並(bìng)提出繼續偵查意見。
南山區檢察院就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大某視界公司罰金人民币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並(bìng)處罰金人民币兩萬元至十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被駁(bó)回。
典型意義
依法打擊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平等保護境内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完善知識産(chǎn)權“行刑銜接”機制,形成保護知識産(chǎn)權合力。積極推動行業治理,促使企業合規經營。落實普法責任制,引導(dǎo)更多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認罪認罰促成民事調解
馬某強、郭某曾系山東天某公司員工。馬某強從天某公司離職後借用他人身份成立福某達公司,並(bìng)聘用郭某任技術總監。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郭某違反保密協議和保密規定,在福某達公司使用天某公司的技術信息生産(chǎn)經營與天某公司同類的流化床幹燥裝置,緻使天某公司損失人民币480餘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4月,公安機關以馬某強、郭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移送山東省濟南市高新技術産(chǎn)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根據天某公司希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降低維權成本、挽回經濟損失的意見,綜合審查全案證據,追加涉嫌單位犯罪的福某達(dá)公司。同年10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和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檢察機關加強釋法說理,促成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福某達公司與天某公司在二審開庭前簽訂諒解協議書,主動賠償(cháng)權利人經濟損失。二審法院以此爲基礎,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並(bìng)作爲量刑上的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二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單位福某達公司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分别判處被告人馬某強、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bìng)處罰金6萬元和5萬元。
典型意義
及時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充分保障其合法權利。加強知識産(chǎn)權檢察集中統一履職,發揮綜合司法保護作用,加強釋法說理促成賠償(cháng)諒解。
訴源治理促實質性化解
陝西白水某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chēng)白水某康公司)系“白水某康”商标的商标權人。伊川某康酒祖資産(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hēng)酒祖公司)系“某康”商标的商标權人,該公司許可洛陽某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hēng)洛陽某康公司)使用“某康”商标。
2016年8月,工商管理部門據洛陽某康公司舉報(bào),對北京永輝超市某分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該超市銷售的白水某康公司白酒上突出使用“某康”文字,與洛陽某康公司“某康”商标構成近似,責令停止銷售上述侵犯注冊(cè)商标專用權的商品。
白水某康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查認爲,《責令改正通知書》未對白水某康公司的合法權益産(chǎn)生實際影響,其不是涉案被訴行政行爲的利害關系人,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裁定駁(bó)回起訴。白水某康公司分别提出上訴和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之後,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受理該案後,重點從查清雙方商标曆史、梳理雙方糾紛等方面開展工作。上世紀七十年代,河南省伊川縣某康酒廠、河南省汝陽縣某康酒廠及陝西省白水縣某康酒廠均生産“某康”酒,但未以“某康”作爲商标申請注冊,僅作爲酒的特定名稱使用。上述三家酒廠均曾提出商标注冊申請,由於(yú)當時沒有商标共有制度,經協調,由河南省伊川縣某康酒廠注冊“某康”商标,另外兩家共同使用。在共用“某康”商标的十多年間,三家酒廠通過在商品包裝上注明企業名稱的方式區分,逐步形成瞭(le)各自的産品特色和消費群體,均獲得諸多榮譽。1992年“某康”商标續展注冊期,三家酒廠再起争端,多方協調仍未達成解決方案。後商标主管機關核準“白水某康”商标予以注冊。“某康”商标權利經流轉,權利人變更爲酒祖公司。“白水某康”商标權利經流轉,權利人變更爲白水某康公司。從2015年起,洛陽某康公司以白水某康公司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和不正當競争爲由,陸續在全國部分地區向行政部門投訴、提起民事訴訟。白水某康公司則以洛陽某康公司在産品包裝上印制“某康商标唯一持有企業”構成商業诋毀爲由,提起民事訴訟。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爲,被訴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中載明涉案侵權商品生産廠家爲白水某康公司,且永輝超市已将該公司商品在全國範圍内下架。白水某康公司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對白水某康公司已産生實質性影響,本案應進入實體審理程序,具備(bèi)抗訴條件。但是,考慮要徹底解決引發行政訴訟背後的源頭問題,檢察機關決定引導白水某康公司和洛陽某康公司進行和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雙方約定嚴格按商标法規定使用各自商标,白水某康公司使用“白水某康”商标時文字大小一緻。之後,雙方當事人分别對5件民事訴訟撤回起訴。此外,白水某康公司又與酒祖公司就“某康酒祖及圖”“某康酒祖莊園”商标達成共存協議,並(bìng)對相關兩件商标行政訴訟案件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準確(què)把握商标糾紛曆史因素,依法加強商标保護。積極延伸檢察職能,促進商标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辦(bàn)理商标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涉曆史背景因素、雙方民事糾紛不斷的案件時,應注重個案背後的訴源治理,促進糾紛一攬子解決,促使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