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紐絮商貿(mào)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奧(ào)林匹克标志專有權口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南京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南京紐絮商貿有限公司在其網絡店鋪“生命源愛(ài)之道旗艦店”内銷售印有奧(ào)林匹克五環标志、中國國旗圖案的口罩,涉嫌侵犯奧(ào)林匹克标志專有權。
經查,當事人2021年7月底至8月初從南京健波防護用品有限公司以5.785萬元的價格購進涉案口罩15.8萬隻,7月29日起在“生命源愛(ài)之道旗艦店”以平均每隻0.8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截至案發,除剩餘400隻外,其他口罩全部售罄,違法經營額12.64萬元。涉案口罩上架後,當事人通過自行刷單和委托他人刷單的方式虛構銷售狀況,以吸引消費者關注和購買。當事人銷售涉案口罩的網絡頁面顯示該口罩的防護等級爲A級,BFE(細菌過濾效率)大於(yú)95%,但上述數據無出處。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奧(ào)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11月,執法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沒收侵犯奧(ào)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口罩400隻,並(bìng)處罰款24.56萬元。
典型意義
執法人員發現違法線索後及時公證固定證據,迅速打擊違法行爲,有力保護奧(ào)林匹克标志知識産權。案件處理中,辦案機關對當事人的其他違法行爲一並(bìng)調查、綜合查處,彰顯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合力。
◎南通衆成知識産(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盛某東、謝某違法代理、惡意注冊(cè)“Quanhongchan全紅婵”商标案
案情簡介2021年9月,南通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局轉交的線索,依法對南通衆成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盛某東、謝某進行檢查。2021年8月東京奧(ào)運會舉辦(bàn)期間,南通衆成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受盛某東委托,代理申請注冊“Quanhongchan全紅婵”商标。8月18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規定,駁回“Quanhongchan全紅婵”商标注冊申請。
南通衆成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在商标存在按規定不得注冊的情形下,未明確(què)告知委托人,仍接受其委托代理申請注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盛某東明知全紅婵是奧(ào)運冠軍的姓名,卻在未獲得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仍委托南通衆成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Quanhongchan全紅婵”商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謝某作爲南通衆成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能對委托人盛某東的申請充分審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2022年1月,執法機關對南通衆成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盛某東、謝某分别作出罰款3.2萬元、0.6萬元、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打擊惡意注冊奧(ào)運冠軍姓名的典型案例。辦(bàn)案機關對知識産權代理公司、委托人、知識産權代理公司負責主管人員3個主體均作出行政處罰,在法律框架内嚴厲打擊惡意注冊行爲。本案的辦(bàn)理,提醒廣大知識産權代理公司、委托人、知識産權代理公司負責主管人員,商标注冊申請應依法合規。
◎南通迅衣紡(fǎng)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生産(chǎn)銷售印有冰墩墩圖案的T恤案
案情簡介
2月8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衆舉報,反映南通迅衣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其網店内銷售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ào)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T恤。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突擊檢查,現場發現圖案打印機2台、T恤燙花機1台、印有冰墩墩圖案的成品T恤50件、冰墩墩圖樣20張,貨值2250元。當事人陳述冰墩墩圖案是其從網絡上自行下載並(bìng)印制的,未獲得相關授權。當事人的行爲涉嫌違反《奧(ào)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典型意義
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屬於(yú)我國法律法規確(què)定的奧林匹克标志。未獲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爲商業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辦案機關及時出擊,有力保護奧林匹克标志知識産權。
◎句容市新城房産(chǎn)建設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奧(ào)林匹克五環圖案标志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0日,句容市市場監管局對句容市新城房産建設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央公園觀瀾府”樓盤進行檢查,發現其售樓處外牆懸挂奧(ào)林匹克五環标志。經查,2021年11月28日,當事人爲吸引人流,增加樓盤銷售量,擅自制作並(bìng)在售樓處外牆醒目位置懸挂兩塊奧(ào)林匹克五環标志。當事人未獲得奧(ào)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授權,其行爲涉嫌違反《奧(ào)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典型意義
奧林匹克五環是國際奧林匹克标志,受到法律保護。對於(yú)未經許可擅自将奧林匹克标志用於(yú)廣告等商業活動的行爲,應依法查處。本案的查辦,打擊瞭(le)侵犯奧林匹克标志知識産權的違法行爲,對於(yú)其他違規使用奧林匹克标志的行爲也起到警示作用。
◎張家港誠東紡織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産(chǎn)銷售印有冬奧(ào)會口号的口罩案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張家港誠東紡織有限公司正在生産(chǎn)帶有冬奧(ào)口号“一起向未來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字樣的口罩。現場檢查發現上述口罩105箱,共21萬隻,以及帶有“一起向未來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字樣的無紡布18卷。經查,當事人生産(chǎn)、銷售印有奧(ào)林匹克标志口罩的違法經營額共31378元。當事人生産(chǎn)上述口罩,未獲得奧(ào)林匹克标志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授權,涉嫌違反《奧(ào)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1月,執法機關依據《奧(ào)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沒收印有奧(ào)林匹克标志的無紡布18卷、口罩21萬隻,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冬奧(ào)口号“一起向未來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同樣是奧(ào)林匹克标志,受到《奧(ào)林匹克标志條例》保護。本案的查辦,有效打擊瞭(le)侵犯奧(ào)林匹克标志知識産權的違法行爲,取得“辦理一件、震懾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