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發辦函字〔2022〕54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chǎn)建設兵團知識産(chǎn)權局,四川省知識産(chǎn)權服務促進中心;國家知識産(chǎn)權局局機關(guān)有關(guān)部門,商标局:
風清氣正的商标注冊管理秩序是推動知識産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的重要基礎。全國知識産權系統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yú)知識産權工作的重要指示論述,始終保持嚴厲打擊商标惡意注冊的高壓态勢,集中開展打擊商标惡意搶注專項行動,常态化打擊商标惡意囤積行爲,取得明顯成效。爲進一步落實2022年全國知識産權局局長會議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續嚴厲打擊商标惡意注冊行爲,構建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社會共治的工作新格局,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加速推進我國由知識産權大國向知識産權強國轉變(biàn),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整治重點,打擊典型行爲
更加聚焦人民群衆關切和社會輿論關注,按照《商标審查審理指南》規定的不以使用爲目的的商标惡意注冊(cè)申請若幹情形,強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車(chē)”“蹭熱點”爲突出表現的商标惡意囤積和商标惡意搶注行爲,重點打擊下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商标注冊(cè)秩序的典型違法行爲:
(一)惡意搶注與黨(dǎng)的重要會議、重要理論、科學論斷(duàn)、政治論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二)惡(è)意搶注與國家戰略、國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項目,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重要賽事、重要展會、重大考古發(fā)現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三)惡(è)意搶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特有詞(cí)彙的;
(四)惡(è)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政治、經濟(jì)、文化、民族、宗教等公衆人物的姓名的;
(五)商标注冊(cè)申請數量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dòng)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
(六)大量複(fù)制、摹仿、抄襲多個(gè)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業标識的;
(七)大量申請注冊(cè)與公共文化資源、行政區劃名稱(chēng)、商品或者服務通用名稱(chēng)、行業術語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八)大量轉讓商标且受讓人較(jiào)爲分散,擾亂商标注冊(cè)秩序的;
(九)商标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dāng)知道委托人從(cóng)事上述行爲,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dāng)手段擾亂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對(duì)我國商标注冊(cè)管理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極、負面影響的。
二、強化監控預警,實現精準識别
完善商标注冊(cè)全流程貫通的不以使用爲目的的商标惡意注冊(cè)行爲人重點監控名錄,重點監控從事相關行爲的市場主體,提升打擊商标惡意囤積行爲的精準度。持續完善商标注冊(cè)禁用詞庫和指引詞庫,充分發揮審查審理系統識别預警和提示攔截功能,提升打擊商标惡意搶注行爲的針對性。綜合運用舉報(bào)核查、輿情倒查、信訪清查、數據排查等方式摸排商标惡意注冊(cè)行爲線索。加快推進知識産權保護信息平台立項建設,充分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打通知識産權行政執法、信息查驗等環節的數據壁壘,提升商标代理監管、失信主體及數據管理、商标執法業務指導效能。
各地方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商标審查協作中心在工作中發現涉嫌從事商标惡意注冊行爲的市場主體要予以提示勸阻並(bìng)将相關線索交省級知識産權局彙總核實形成名單並(bìng)報(bào)送國家知識産權局。
三、強化系統治理,依法從嚴懲處
繼續完善有關審查标準、操作規程和程序規範,在法律賦予的裁量空間内最大程度防範和規制商标惡意注冊行爲。重點監控名錄中的市場主體辦理商标業務的,依法從嚴審查審理並(bìng)強化實際使用舉證義務。樹牢底線思維,加強重大不良影響商标管控,持續採(cǎi)取並(bìng)案審查、快速駁回、依職權宣告注冊商标無效、通告曝光等打擊措施。限制惡意囤積商标轉讓,加強拟轉讓商标使用情況的前置審查,使其無利可圖。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商标注冊秩序源頭治理,推動有序開展“公益撤三”,釋放閑置商标資源。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查明,加強申請人經營範圍所在行業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一緻性的比對核查。及時向地方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轉送商标惡意注冊行爲案件線索並(bìng)指導查處,對地方辦理結果加強跟蹤,将地方辦理情況納入行政保護考核。
各地方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要對違法行爲進行調查並(bìng)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行政處罰,對反複實施商标惡意注冊行爲依法從重懲處,並(bìng)依法依規認定爲嚴重違法失信行爲。各商标審查協作中心要依法從嚴審查相關案件,及時上報(bào)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或者反映惡意行爲方式新變化的典型案例。
四、強化代理監管,維護行業秩序
實施嚴格的商标代理機構備案管理制度,加強代理從業人員備案實名制管理,完善商标業務辦(bàn)理簽名制度,深化商标審查審理和備案管理工作協調聯動。向地方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轉送商标惡意注冊違法代理行爲案件線索並(bìng)組織集中查辦(bàn),對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bàn)理商标代理業務。加強平台型商标代理機構綜合治理,引導建立健全惡意申請篩查、惡意申請告知、利益沖突審查、網絡申請去重校驗等制度。
各地方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要加強商标代理機構監管,通過提醒談話、約談整改、檢查監督、行政處罰等方式打擊商标惡意注冊(cè)違法代理行爲,並(bìng)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五、強化信用監管,實施聯合懲戒
依法依規開展商标注冊領域信用監管。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bàn)法》《國家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信用管理規定》認定的失信主體,在管理期内被列爲重點監管對象,不得享受商标注冊申請快速審查等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規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並(bìng)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各地方知識産(chǎn)權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信用評價(jià)工作開展情況,充分運用信用評價(jià)結果實施分類管理,嚴格監管失信主體。
六、強化協同配合,形成共治合力
進一步發揮嚴厲打擊惡意申請聯合工作機制作用,共同研究處理新型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與市場(chǎng)監管總局密切溝通,完善商标行政執法監管協作機制,通過個案督辦(bàn)、類案指導等形式,統一執法标準,提升打擊效能。加強行政司法有機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重大案件訴前溝通機制,促進審查授權标準、行政執法标準和司法裁判标準一緻,推動實現行政司法程序聯動批量處理案件。研究優化商标規費标準,推動建立階梯規費制度。
各地方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要杜絕将商标數量作爲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據。不得以資助、獎勵等任何形式對商标注冊(cè)(含馬德裏商标國際注冊(cè))申請行爲予以支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取消資助、獎勵政策的時間表,嚴格落實並(bìng)納入考核。支持各領域行業協會建立健全商标注冊(cè)的行業自律機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密防控、及時制止商标惡意注冊(cè)行爲外溢。各商标審查協作中心要與當地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密切協作,積極提供當地市場主體從事商标惡意注冊(cè)行爲線索。
七、強化制度保障,完善政策供給
持續推動《商标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dìng),抓緊推進商标代理相關監管規定出台,建立《商标審查審理指南》常态化修訂(dìng)機制,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不斷豐富打擊商标惡意注冊(cè)行爲的法律武器和政策工具。
各地方知識産(chǎn)權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商标法律法規修訂工作。推動在地方知識産(chǎn)權立法中規制商标惡意注冊(cè)行爲,通過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加重處罰力度、完善快速處置聯動機制和區域執法協作機制、禁止權利濫用等方式加大打擊力度。各商标審查協作中心要積極配合《商标審查審理指南》的修改與完善。
八、強化正面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多渠道多平台加強法律政策解讀,公布典型案例及違法市場主體和代理機構,傳遞“零容忍”明確(què)信号,切實形成高壓震懾,引導市場主體和代理機構主動自查自糾,爲常态化打擊商标惡意注冊(cè)行爲營造濃厚氛圍。
各地方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商标審查協作中心、商标業務受理窗口,以及各類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要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引導市場主體、代理機構和社會公衆自覺抵制商标惡意注冊(cè)行爲,引導商标申請人樹立按需申請、真實使用、合理保護的正確(què)商标注冊(cè)意識。
國家知識産(chǎn)權局局機關有關部門和商标局、各地方知識産(chǎn)權管理部門、各商标審查協作中心和各地方商标業務受理窗口要進一步提高站位、積極作爲、上下聯動、狠抓落實,加強督導檢查,確(què)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落地見效。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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