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法院審結一起德國公司等作爲原告的商标侵權及不正當(dāng)競争案件,經蘇州中院一審、江蘇高院二審,原告5000萬元賠償(cháng)請求獲全額支持。
基本案情
德祿兩合公司、德祿國際公司與德祿(太倉(cāng))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均屬關聯企業,“raumplus德祿”是德國知名的定制家具品牌,榮獲紅點(diǎn)獎、iF設計獎、德國國家設計獎等多項國際大獎,在家具領域具有良好聲譽和很高知名度。
2008年、2010年,德祿國際公司與案外人上海雷迪尼家具公司先後合資成立德祿上海公司和德祿南通公司,約定在合資期間内由德祿兩合公司授權合資企業使用案涉“德祿”商标,合資關(guān)系結束後合資公司即不得再使用上述商标,同時需更改企業名稱(chēng)。
2011年,德方轉讓其在合資公司的股權,退出合資公司。但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並(bìng)未停止對德國公司商标等知識産(chǎn)權的使用,相反,通過搶注“德祿”相關商标、“德祿.com”域名,将自有品牌宣傳爲德祿旗下高端定制品牌等方式在全國範圍内大規模開設經銷門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項目等大宗業務。
德祿兩合公司多次發函要求德祿南通公司和德祿上海公司停止侵權均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爲,並(bìng)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訴訟過程中,德祿南通公司還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宣告德祿兩合公司涉案“德祿”商标無效,其無效申請被國家知識産權局駁(bó)回。
法院審理
本案發生於(yú)中外合資關系結束後,合資方繼續使用另一方商标和企業字号所引發的知識産(chǎn)權侵權糾紛,是迄今爲止外資企業在華獲得判賠金額相對較高的商标侵權類案件。
法院認爲:兩被告公司系中德合資設立,其“德祿”字号和“德祿”“raumplus”商标的使用權利系基於合資關系的存續並(bìng)經德祿兩合公司專門授權所取得。在合資關系結束後,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理應停止使用德國公司的相應知識産權,但兩公司未經德國公司許可,大量使用“德祿”“raumplus”等商标,生産、銷售與涉案注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定制家具,侵犯瞭(le)德祿兩合公司的商标專用權;繼續使用“德祿”企業字号,造成市場混淆與誤認,嚴重損害瞭(le)德祿品牌正常的市場競争利益,並(bìng)将自有品牌宣傳爲德祿旗下高端定制品牌,大規模開設經銷門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項目,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爲,應予禁止。
在賠償額的計算上。一方面,積極适用證據提供令制度和舉證妨礙(ài)規則。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責令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提交能夠完整反映被控侵權産(chǎn)品銷量、利潤率及全國加盟店情況的财務資料等證據,但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未能如實、完整地提交該部分證據,故在其拒不提交真實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适用舉證妨礙(ài)規則,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定。
本案中,被告的侵權獲(huò)利主要包括兩(liǎng)部分:一是工程項目的收入,二是加盟、直營業務收入。
關於(yú)工程項目的收入。被告未能提交其與房地産公司全部的工程項目資料,具體金額無法確(què)定,但僅僅根據被告提交的其與仁恒公司2018年2月簽訂的櫥櫃戰略合作協議以及部分結算憑證顯示,德祿南通公司最晚自2014年起就開始承接仁恒置地集團的室内櫥櫃項目,且德祿南通公司承接的仁恒項目銷售收入遠超1億元。
關於(yú)加盟店和直營店的銷售收入。基於(yú)被告對於(yú)加盟店和直營店的銷售收入都少提交瞭(le)兩個年度以上,且根據銷售收入的增加情況來看,每年的增幅明顯,故在被告經法院釋明仍未提交全部銷售證據的情況下,根據現有證據進行合理推定,對未提交證據部分的加盟店和直營店銷售收入按照2019年的兩倍進行計算。據此,加盟店的銷售收入至少爲1.01億元,直營店的銷售收入也至少爲0.12億元。
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已確(què)認德祿南通公司2013年至2019年的銷售收入爲2.59億元,在其未提交德祿上海公司的利潤情況,也未提交德祿南通公司、德祿上海公司2020年、2021年的銷售獲利情況下,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在德祿兩合公司、德祿國際公司、德祿太倉公司主張的侵權期間内的銷售收入應遠大於(yú)2.59億元。
綜合運用上述間接推算法和直接計算法,確(què)定被告實施侵權行爲所獲銷售收入應當(dāng)遠超2億元。以家具定制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淨利潤率14.05%進行計算,被告實施被控侵權行爲的獲利至少應爲2810萬元。
另一方面,本案裁判進一步深化瞭(le)懲罰性賠償适用的條件和考量因素。兩被告公司作爲德祿國際公司與案外人設立的合資公司,在合資關系解除後,基於對涉案商标的瞭(le)解,惡意從事侵權行爲謀取該商标所蘊含的商業利益。在原告多次向其發出侵權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爲,不僅未減少對涉案标識的使用,反而進行全國範圍的大規模招商,甚至進入訴訟程序後還搶注與原告“德祿”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與涉案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域名,並(bìng)針對原告的涉案權利商标惡意提起無效宣告,拖延原告的正常維權程序,屬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者,本案中確定1倍的懲罰性賠償,故對原告5000萬元的主張予以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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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飛雲
一審承辦人
蘇州知産法庭
副庭長

劉 莉
二審承辦人
江蘇高院知産庭
三級高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