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強力帶動下,平台經濟在中國已經迅速崛起,成爲引領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在規模效應與網絡效應的雙重推動下,電商平台連接著(zhe)海量的用戶,聚集瞭(le)海量的數據。毫無疑問,電商平台成爲瞭(le)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交易場所。電商平台越大,用戶越多,涵蓋領域越廣,其治理責任也将越大。當然,在規模與體量的快速擴張之下,電商平台也面臨著(zhe)日趨複雜的風險場景及更爲多元的治理挑戰。
這就需要電商平台有更多的自主探索,對行業内電商平台的分析發現,一些新興電商平台在知識産權保護上也有不少創新實踐。例如,抖音電商通過構建首個一站式電商全場景知識産權保護平台IPPRO、發布業界首個知識産權公衆教育獎項“真知獎”、上線電商行業第二家原創首發圖片保護平台等創新舉措,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行動早、行動快、行動實,體現瞭(le)平台治理先行、責任擔當的健康理念,爲知識産權保護的平台治理貢獻瞭(le)新鮮的中國經驗,提供瞭(le)獨特的中國方案。平台經濟呼喚著(zhe)創新的平台治理,抖音電商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以開放合作保持創新活力,以健康動力驅動長遠發展,形成自己獨特的平台治理體系,在法律政策、行業自律等多個維度,較好地平衡瞭(le)平台義務承擔與主動作爲之間的關系,搭建瞭(le)以平台治理爲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
1.平台治理責任與權(quán)利維權(quán)的關(guān)系平衡
随著(zhe)技術賦能和法定義務不斷增加,電商平台在數字經濟時代一定程度上承擔著(zhe)維護網絡市場秩序、保障用戶權益的公共職能,初步形成瞭自己的管理架構和治理體系。相對於平台内的經營者,電商平台至少擁有三種“權力”:一是市場準入權,平台掌握著(zhe)數字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基礎設施,可以設置準入門檻和内部規則,這就意味著(zhe)商家需要符合一定資質才能入駐平台。二是規則制定權,依靠技術、信息、資本優勢,平台擁有制定交易規則、糾紛處理規則等規則的權力。三是“準執法權”,平台可以基於規則對違規商家進行監管甚至處罰,包括商品下架、搜索屏蔽、限制發布商品、關閉店鋪等。如何善用這些平台權力,預防知識産權侵權、打擊知識産權侵權,支持知識産權維權、方便知識産權維權,是所有電商平台都必須面對並(bìng)需要持續改進的課題。
抖音電商最新發布的知識産權保護報告顯示,抖音電商作爲平台方,在商家經營活動開始之前,便設立瞭(le)嚴格的準入門檻及核驗要求,提前介入知識産權保護。抖音電商與品牌方的合作已覆蓋超過14000個注冊商标,並(bìng)攔截超過92000次使用僞造/無效授權的申請。與此同時,抖音電商因應電商業态的發展,與時俱進地建立和優化瞭(le)全新的規則體系,爲線上維權提供更爲精細化的依據。在2022年,抖音電商新增、更新的投申訴審核規則數占現有規則總量超70%。2022年4月,抖音電商再次升級IPPRO維權平台,使其成爲業界首個覆蓋電商全場景的一站式維權平台,覆蓋面從以往單純的商品、商家對象,發展到達人、直播、短視頻等多元場景。以上種種,展示瞭(le)抖音電商在市場準入、規則制定以及侵權監管上的積極态度、持續努力、創新方法以及豐碩成果。
2.平台義務承擔(dān)與主動(dòng)作爲的關系平衡
2018年通過的《電子商務法》明確瞭(le)電商領域所有知識産權投訴都适用的侵權處理流程,即“通知-必要措施-轉通知-不侵權聲明-轉送反通知-投訴或訴訟-終止必要措施”環節,2020年《民法典》重申瞭(le)相關規定。随著(zhe)内容識别、推薦算法等技術的發展,國際立法趨勢和司法審判實踐都要求電商平台承擔起更多的知識産權侵權治理義務。比如,2019年通過的《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第17條第4款實質上要求網絡服務商不得不主動採取一定的侵權内容過濾措施,因此被稱爲“過濾器條款”。
包括電商平台在内的網絡服務商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版權内容過濾義務,仍然是争論的焦點,但這反映瞭(le)學界和業界對於(yú)平台治理更需主動作爲的期許。事實上,許多電商平台已經在積極採取措施以回應外界的關切。抖音電商持續疊代現有主動監測手段,針對新型場景升級防控,主動保護消費鏈路中的每一個環節。2022年8月,抖音電商正式上線原創首發圖片保護平台,實現瞭(le)圖片原創首發認證、抄襲監測、投訴一站式服務等三大核心功能,降低瞭(le)品牌方及商家維權難度,從平台源頭給予原創圖片妥善保護。同時,還建立瞭(le)針對盜版的防控模型,結合商家行爲,關聯高危地域、消費者維權、出版社盜版特征等要素,持續主動監測回查,對商家定期抽檢。
也要看到,電商平台在知識産權侵權判斷及處理上,在平衡知識産權保護與商家權益上,仍然面臨著(zhe)諸多沖突。電商平台一直在積極探索和創新平台治理的思路和方法,在不斷深化和拓展“必要措施”的内涵與外延,未來有必要結合平台治理實踐經驗在立法上進一步在明晰平台的侵權治理義務,甚至在某些領域向“規則量化”的方向進化。比如,德國2021年頒行的《版權服務提供商法案》對於(yú)不具有商業用途或隻産生不重要收入的不超過15秒的電影作品或音軌,不超過160個字符的文本,以及不超過125kb的圖片,版權服務提供商可不将其納入“過濾器”事先審查的範圍。類似這樣的“量化”處理規則顯然更有操作性,不妨在一些領域先行先試,更好地厘清平台主動審查過濾、阻攔遏制侵權的邊界,更好地推動平台承擔主動作爲、積極管理的責任,最終促進形成一個事後規制與事前規制相結合、政府規制與平台自治相結合、法律制度與行業規範相結合的健康運轉的多元治理模式。
(作者系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zhǎng)、知識産(chǎn)權學院院長(zh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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