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延禧攻略》裏富察皇後頭戴的絨花被抄襲瞭(le),如何維權?具有一定獨創性的企業投放廣告頁和宣傳語,有知識産(chǎn)權嗎?4月24日,2022年度南京法院知識産(chǎn)權十大案例發布。
簪花的風俗古已有之,冬季百花凋零時,絨花就替代鮮花,在女子的發髻上盛放。一起涉及絨花侵權的案件中,“抄襲”他人絨花制品牟利者被判賠償5萬元。原告趙某2008年被江蘇省文化廳授予“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産絨花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證書,他設計、制作的絨花制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電視劇《延禧攻略》等採(cǎi)用。2021年,某公司通過西塘漢服節及淘寶(bǎo)店鋪等渠道銷售與原告作品樣式基本相同的絨花制品。趙某發現後,認爲被告侵犯自己的著作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河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廣華表示,該案的判決爲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創新等的司法保護模式提供瞭(le)有效實踐參考,體現瞭(le)法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強保護,有益於(yú)進一步激發非遺傳承人的創作活力。
十大案例中,案例六對具有獨特的創意和風格,具有一定獨創性的企業投放廣告頁和宣傳語進行瞭(le)司法保護。該案原被告均爲經營恒溫恒濕系統設備(bèi)的行業公司。原告起訴稱,被告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自身獨創的“第五個季節”等廣告詞和内容選擇、編排體例和排版裝飾上具有獨創性的廣告頁,要求賠償。
爲提升自身知名度與影響力,企業常選擇投放廣告進行宣傳推廣,並(bìng)創作簡潔易記的廣告語,以此加深消費者對其企業品牌、産品的聯系與認知。法院認爲,企業針對自身産品或服務的特點、價值等而創作的廣告宣傳語,若具備(bèi)一定的獨創性,且能夠與企業的品牌、産品等形成固定聯系,其他企業以英文、簡稱等形式近似使用、模仿該宣傳語的,構成不正當競争。被告最終判賠100萬元。
在知識産權技術類案件的司法裁判中,技術事實的查明是全球難題。南京法院在全國首創聘用制專職技術調查官機制,在事實認定上堅持法律與技術融合,堅持創新引領,已經成爲南京知産審判的閃亮名片。全國首起支持GPL抗辯(biàn)典型案例、對多部件結構形成變(biàn)化技術特征進行侵權認定,均體現出南京知識産權技術類案件審判在全國“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