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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 打造種業知識産權保護的“南京樣闆”

來源:翰源知識産權發(fā)布日期:2024/11/7 10:30:25
2023年4月2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知識産(chǎn)權法庭法官前往江蘇省農業科學院參(cān)觀學習育種技術 供圖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文爲《中國(guó)審判》雜志原創(chuàng)稿件
文| 本刊記(jì)者 常翔宇 通訊員 程文軍(jūn)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quán)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chǎn)權(quán)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
“南粳9108”侵害植物新品種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並(bìng)開創瞭(le)“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這一新案由;
從2002年受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啓瞭(le)長達20餘年的種業知識産(chǎn)權司法保護工作探索。一項項成績的取得,無不彰顯出南京中院爲推動種業振興、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的司法擔當。
01
打造專業化審判機制
“剛開始審理的涉種業侵權案件比較簡單,大多是将劣質品種裝在白皮袋中冒充優質品種銷售。被告的‘抗辯(biàn)理由’主要是自己銷售的是商品糧 ,不是種子。”回憶起審理涉種業知識産(chǎn)權案件的情形,南京知識産(chǎn)權法庭庭長徐新說。
2017年,南京知識産(chǎn)權法庭正式成立。那時,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經常會(huì)遇到很多新情況、新問題。
“那時候去得最多的地方就是安徽省農業科學院,那裏有一個國家挂牌的實驗室,設備先進。”徐新介紹,由於(yú)很多案件會涉及江蘇省農業科學院培育的新品種,爲瞭(le)程序正義,因此經常會選擇去專業機構請教專業問題。遇到棘手的難題,甚至曾向袁隆平等專家請教。
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難者進。南京中院的法官逐漸在一件件疑難複雜案件的處理中成長爲一名名“專家”。然而 ,随著(zhe)侵權手段的日益隐蔽,很多侵權品種與專利品種很難區分 ,傳統的審理模式難以适應新的情況 。針對這一情況,南京中院不斷探索,先後創新綜合運用證據保全、現場(chǎng)勘驗、調查令、舉證責任分配等方式。
此外,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是蘊藏在品種中的生命信息,需要通過鑒定等方式進行技術事實查明。爲瞭規範鑒定工作,南京中院著(zhe)力對鑒定方法、鑒定機構、鑒定過程和鑒定結果的鑒定程序予以規範化。同時,加強對鑒定機構的計量認證、實驗室認證資質以及鑒定人員從業資質和能力的審查,並(bìng)強化鑒定程序和過程的可回溯性 。
如今,南京中院已形成隊伍專業、機制完備(bèi)的審判體系,“江蘇省南京市加強知識産權保護 強化種業振興司法保障”案例入選國務院知識産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bàn)公室發布的《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第一批典型案例》。
02
助力種業知識産權保護
“‘金地案’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開出巨額罰單,加大瞭(le)對惡意侵權的懲治力度,對於(yú)維護種子市場交易秩序和糧食安全,促進種業科技創新具有積極的價值引領作用。”談及對糧種的保護,南京中院法官臧文剛感觸頗深。
2018年,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将育成的“金粳818”水稻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並(bìng)獲得授權。2019年9月,該研究所向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出具授權書 ,授權其擁有“金粳818”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許可。然而,某農資有限公司未經授權,長(zhǎng)期以白皮袋或其他稻米包裝方式對外銷售“金粳818”稻種。金地公司提起訴訟 ,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bìng)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那麽 ,原告主張适用懲(chéng)罰性賠償(cháng),提出的300萬元這一賠償(cháng)訴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案的一個關鍵點是賠償(cháng)數額。”臧文剛表示,侵權人系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技術推廣者,他利用種糧大戶等會員的充分信任實施侵權行爲,知假賣假,影響極壞。所以,合議庭對原告的賠償(cháng)主張予以支持,按照損失額的3倍實施懲(chéng)罰性賠償(cháng)。
近年來,南京中院先後在多起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适用瞭(le)懲罰性賠償,並(bìng)頂格判賠300萬元。這些“巨額罰單”對於維護種子市場交易秩序和糧食安全,促進種業科技創新形成瞭(le)積極價值引領。
“南京中院深入貫徹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實施最嚴格知識産(chǎn)權司法保護要求,對具有侵權故意、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爲,依法加大懲罰性賠償的适用,通過嚴格、積極适用相關法律法規,認定被訴行爲,實現瞭(le)對種業知識産(chǎn)權的多維度保護。”徐新說。
03
規範種業市場交易
随著(zhe)制種産業的蓬勃發展,一系列涉及種植、運輸、倉(cāng)儲、買賣等種業鏈各個環節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
天津市某澳種子公司是“澳甜糯75”玉米品種的普通被許可人並(bìng)具有維權權利。重慶某升農業公司自行分裝該玉米種子並(bìng)進行售賣。根據天津市某澳種子公司提交的全國植物檢疫信息化管理系統檢疫合格證查詢顯示,南京某種業公司相應年度生産的“甜加糯968”玉米種子爲2.5萬千克。此外,經華智種子質量分子檢測(cè)中心鑒定,重慶某升農業公司售賣的玉米種子與“澳甜糯75”玉米種子在40個位點上的差異位點數爲0,結論爲極近似或相同品種。天津市某澳種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公司停止侵權並(bìng)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南京中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重慶某升農業公司停止侵權,並(bìng)賠償(cháng)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2萬元。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近年來,爲進一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淨化種業市場(chǎng),南京中院不斷加大種業知識産(chǎn)權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各類侵權行爲,涉及小麥 、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農作物,以及甘藍、梨、桃等蔬菜、水果品種,爲推動種業創新、維護糧食安全作出積極貢獻。
“種業、種源保護是‘國之大者’。下一步,南京中院将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爲指引,秉持加強種業知識産(chǎn)權保護、鼓勵育種原始創新的價值導向,敢作敢爲、先行先試,爲種業振興提供更加堅實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南京中院院長(zhǎng)李後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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