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公布瞭(le)修訂後的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标申請指南,進一步明確瞭(le)應提交的書件、具體要求等實操内容,並(bìng)細化瞭(le)被申請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範圍等,以進一步提高申請效率,指導申請人按要求申請撤銷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标。
根據我國現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标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此次修訂後的申請指南進一步明確(què),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标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並(bìng)附送被申請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如網絡搜索結果、市場調查報告等。
根據修訂後的申請指南規定,初步調查證據包括但不限於(yú):被申請商标注冊(cè)人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經營狀态或存續狀态等信息;被申請商标市場調查情況,相關調查不限於(yú)專業類查詢平台;被申請商标注冊(cè)人官方網站、微信公衆号、電商平台、線下生産經營場所等網絡查詢、市場調研、實地調查等證據材料。(王國浩)
新聞來源:國(guó)家知識産(chǎn)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