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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法院著力打造知識産權司法高地

來源:翰源知識産權發(fā)布日期:2021/10/14 14:41:19
151起知識産權案适用懲罰性賠償
未經授權向農民銷售科研院所培育的水稻新品種“金粳818”,爲瞭(le)逃避檢查長期採取用“白皮”包裝種子進行掩飾。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惡意侵權案時 ,酌情確定瞭(le)75萬元的賠償數額,並(bìng)依法适用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承擔3倍數額即225萬元賠償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嫒珍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cǎi)訪時說,包括此案在内,江蘇高院發布瞭(le)2021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彰顯人民法院通過嚴厲打擊侵權行爲、推動種業振興和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的司法價值。
據瞭(le)解,這僅是自2018年11月江蘇高院提出實行最嚴格保護知識産(chǎn)權審判理念以來,江蘇法院系統在知識産(chǎn)權審判領域以最嚴格司法保護助力創新發展的一個方面。爲助力加快推進江蘇引領型知識産(chǎn)權強省建設,江蘇法院持續加強知識産(chǎn)權保護高地建設,多年來碩果累累。
最嚴格保護理念獲各方支持
江蘇是全國首個發明專利申請量超100萬件的省份 ,高新技術企業超過3.2萬家,2020年全社會研發投入占地區生産(chǎn)總值比重達(dá)2.82%,科技進步貢獻率達(dá)65%。
2018年5月,江蘇省委書記婁勤儉要求 ,在江蘇實行最嚴格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同年11月,江蘇高院全面部署落實,並(bìng)於(yú)2019年8月出台指導意見,明確總體要求及36項具體措施。
“全面落實最嚴格保護理念,就是要讓最嚴格保護成爲裁判的價值理念,讓創新提檔升級成爲裁判的價值導向,讓優化營商環境成爲裁判的價值追求,爲知識産(chǎn)權保護中國之治作出江蘇司法新貢獻。”江蘇高院院長(zhǎng)夏道虎說。
江蘇高院明確(què) ,要高度重視發揮裁判創新、權利、誠信、懲罰4個導向作用 。要根據創新高度、知名程度、獨創性高度和技術貢獻度確(què)定知識産(chǎn)權保護範圍與強度,積極保護新技術、新産(chǎn)品、新業态和新類型創新利益,平衡好權利保護與促進行業發展、知識産(chǎn)權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通過司法裁判嚴厲打擊惡意取得、使用、侵害知識産(chǎn)權以及惡意訴訟等違反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行爲,不斷加大損害賠償力度,依法适用懲罰性賠償。
這一系統性的嚴厲懲治惡意侵權、重複侵權、群體性侵權、以侵權爲業等嚴重侵權行爲,顯著提高瞭(le)侵權成本,進而發揮司法激勵創新、鼓勵創業、保護創造等積極作用的創新機制 ,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連續兩年載入《中國法院知識産(chǎn)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爲江蘇全面打造知識産(chǎn)權創新高地、司法高地墊下厚實土壤。
典型案例頻出法治意義明顯
2018年11月至2021年9月,江蘇法院共有151件知識産(chǎn)權案件判決适用懲罰性賠償或考慮懲罰性因素確(què)定賠償數額。
在“小米”商标侵權案中,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小米”商标屬於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标,中山奔騰公司等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識的行爲構成商标侵權,且在産品宣傳和推廣中使用與“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廣告語,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爲等,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bìng)以侵權獲利額作爲賠償依據适用懲罰性賠償,主張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萬餘元。法院判決支持瞭(le)3倍懲罰幅度,全額支持瞭(le)原告的賠償訴求。此案不僅是商标法修訂後第一例明確适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賠償額的案例,也是一例被國内外專家多次引用的典型案例。
記者瞭(le)解到,2021年3月最高法出台審理侵害知識産權民事案件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司法解釋,爲法院适用懲罰性賠償機制建立明確(què)依據。此前,這項機制在民法典及著作權法、商标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種子法中都有相關規定,但相關條文規定得比較抽象。
江蘇高院知識産權庭爲推動實行最嚴格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先後制定兩個審理指南,統一适用法律标準和裁判尺度,連續多年下發《全省知識産權發改案件質量評查報(bào)告》,評查一審被發回重審、改判案件質量,並(bìng)對适用懲罰性賠償案件實行“一案一報(bào)”,今年還在審判結案系統中設置懲罰性賠償模塊,推動指導性更有針對性。
“懲罰性賠償的法治意義在於(yú),既對權利人因侵權行爲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又嚴厲懲治嚴重侵權行爲,通過讓惡意侵權人付出數倍於(yú)成本的代價甚至傾家蕩産,有效防止侵權行爲再發生,具有較爲突出的阻礙(ài)、遏制、懲戒功能。”江蘇高院知識産權庭庭長湯茂仁說。
力推系統性創新性保護舉措
記者瞭(le)解到,爲實現最嚴格司法保護,江蘇法院持續推動創新制度機制建設。南京中院建立瞭(le)11個領域的技術專家咨詢庫,蘇州中院深化與國家知識産權局審查協作江蘇中心合作,確定5位技術調查官常駐知識産權法庭提供技術輔助,還爲全國其他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共享使用技術專家;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等還在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具有知識産權審判職能的法庭,著(zhe)力打造知識産權争端解決優選地。
江蘇高院與上海 、浙江、安徽高院共同簽署知識産(chǎn)權司法保護交流合作協議,探索建立司法保護發展會商、統一法律适用互動交流、遠程辦(bàn)案協助等機制,加強知識産(chǎn)權保護區域協作,助推長三角地區科技創新活力提升。
據瞭(le)解,江蘇法院持續深化知識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促進行政執法标準與司法裁判标準統一。無錫、鹽城、宿遷等地法院對於(yú)因制售假冒食鹽、白酒等民生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适用從業“禁止令”;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公安局、檢察院等聯合出台實施意見,進一步推動行政與司法協同聯動、民事與刑事相互銜接的知識産權保護機制。
“我們針對少數法院和法官對最嚴格保護的精神和導(dǎo)向認識不深刻、把握不到位等問題,以及審判中判賠數額是否體現最嚴格保護,顯著提高違法成本要求是否全面落實、刑事懲(chéng)罰威懾效果是否充分顯現、臨時救濟制度功能有沒有良好發揮等問題加強指導(dǎo),大力解決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合議庭之間類案判賠标準不一緻現象。”劉嫒珍說。
“江蘇法院從創新、懲罰、效率、權利和誠信導向角度推動知識産(chǎn)權最嚴格司法保護,将江蘇打造成爲涉外知識産(chǎn)權糾紛争端解決的優先地,營造瞭(le)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全國政協委員、彙業(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魏青松認爲。
“江蘇法院從依法治理高度,對知識産(chǎn)權創新成果實施最嚴格保護,激發瞭(le)民營企業創新動力。”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崔根良說。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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